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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府采购如何开展?山东从十方面进行规定

板块: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0-12-11 10:25:00
阅读数:1332

摘要: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鲁财采〔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鲁财采〔2020〕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2021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省直各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例如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码编制),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对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

关于代理机构的选择,《通知》列出了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形;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为“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无”的情形。每种情形下则包含多种符合该情形的项目。

在采购进口产品方面,《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预算单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选择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外的,预算单位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根据《通知》,拟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自行关联初始合同和上年度合同,准确填写相关起止时间,自行续签合同即可,省财政厅和主管预算单位不再审核。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预算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公文流转”?“方式变更”模块变更方式后,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符合这两种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选择自行签订合同。

此外,《通知》还要求,参加中央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采购方式变更。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等相关采购政策。

凡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项目执行通过纸质“涉密采购备案表”备案采购计划。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通知》规定,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省直部门,应当在预算“二上”前,根据目录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单位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目录导入后,年中不得随意变更。对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购买金额超过150万元(含)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其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预算编报及执行时间,《通知》指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21年省级预算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未细化的政府采购预算,需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年中追加预算方式予以调整后,方可导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于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并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采购计划为基础的采购意向,应当于采购活动开展前公示至少30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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