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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分类有哪些?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0-12-07 17:55:00
阅读数:3299

摘要: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经常发布一些建设和发展项目信息。虽然国家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不是自然形成的,但具有公有性,可以向不特定人提供,并为取得项目开发权、承揽权或者商品供应权、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带来商机或效益属于公共资源范畴。

       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经常发布一些建设和发展项目信息。虽然国家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不是自然形成的,但具有公有性,可以向不特定人提供,并为取得项目开发权、承揽权或者商品供应权、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带来商机或效益属于公共资源范畴。那么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有哪些分类呢?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政府采购类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二)建设工程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自建工程虽然也具有可交易性质,但法律未规定应当公开交易。

     (三)土地及矿产资源类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划拨用地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出让。国家土地有偿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此外,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向具有开采权资质的企业出让矿藏开采权的行为,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四)国有产权类
       国有产权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车辆、设备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国有产权出让通常发生所有权转移,属于可交易公共资源,实践中均列入了公共资源交易的范畴。此外,通过司法途径强行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公开出让的行为,通常也列入产权公开出让的范畴。

       除以上四类以外,国有房屋出租、交通线路运力投放、无线频道利用权转让、国有广告牌出租及其他公共信息资源利用权出让,也属于可交易公共资源范畴。

来源:筑龙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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