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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 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10-29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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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改法规 〔2015〕 787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 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 局、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改法规 〔2015〕 787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2016年 印发的 《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 (冀发改法规 〔2016〕2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 《关于建立清理 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改法规 〔2015〕 787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 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一)清理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所有涉及招标投 标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可以保留;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不同文件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或者已 经被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替代的,或者规定事项已经完成的,或者 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坚决纠正违法设置 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政 务服务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招标投标 规定清理工作。 按照 “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招标投标指导协 调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招标投 标规定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由牵头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 招标投标规定由起草或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有关部 门提出清理意见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招标 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汇总。 县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将本级清理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级 招标投标协调部门;市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对县级清理意见 进行汇总,连同本级清理意见汇总后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省政务 服务办对全省 (包括省、市、县三级)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 总。

二、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一)规范目录形成。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经清理后拟保留 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在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市场主体、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并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补充调整完善,与有关部门确 认后形成正式目录,通过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服务办对全省范围内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 得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 诉举报。

(三)适时目录更新。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 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报 送省政务服务办,由省政务服务办进行汇编,形成全省更新后的 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通过省政务服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 布实施。

三、推进信息公开制度

 (一)推行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 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定的,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平台和本级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 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 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统一的招标投标目 录,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 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畅通反馈渠道。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 平台建立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渠道,便于市场主体 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制定 的有关规定,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 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四、建立后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三年的招标 投标规定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 院校等社会组织对招标投标规定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 估情况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 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有关部门 和地方招标投标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转请有关部门 和地方研究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市场反应强 烈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责成其自查自纠;对整改不力、应清未清 的,将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关于建立 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冀发改法规 〔2016〕23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处

来源: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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