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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顶层设计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0-10-14 15:00:00
阅读数:1140

摘要:从顶层设计上来看,未来亟须在《招标投标法》中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一、 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效力,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相对较低,而效力层级更高的《招标投标法》则是按照纸质招标投标的流程进行表述的,未提及任何电子招标投标的内容,社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效力观点不一。尤其是受现行档案管理规定的制约,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要求保存纸质档案,导致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情况仍大量存在,反而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已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从顶层设计上来看,未来亟须在《招标投标法》中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同时,考虑到通过电子化手段,招标投标文件的购买、制作和提交等环节都可用互联网在线完成,未来可以在《招标投标法》等法规修订中适当缩短电子招标相关流程时限规定,解决电子化的高效与招标程序要求时间过长的矛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进一步明确三大平台的运作模式

2013年发布国家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了电子招标系统的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总体架构,制定了交易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国家发布《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市场化建设的交易平台快速发展,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

但是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仍缺乏统一技术标准且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亟须政府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加快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逐步转变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优势,各交易平台只需与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监督平台再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即可通过数据共享传输的方式实现在线监管,解决多头对接的重复建设问题和不同平台对接的技术障碍难题,推动招标投标监督从传统交易中心有形场所人盯人的方式,逐步向电子监督平台无形场所系统留痕、不可篡改、自动预警的在线监管方式转变。

 

来源:筑龙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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